第一百三十四章 这个社会,血还未冷!(1 / 2)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

现在看直播的人,一定不少。

虽然这是个冷门网站,但这次追逃致死的事件……

闹得实在是太大了。

网络上,早已是沸沸扬扬。

“应该能胜诉吧……”

她望着直播画面,不由握了握拳头。

这次的判决,事关见义勇为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

若是处理不当的话……

那真的会寒了无数人的心。

一个见义勇为反被判罚的案例在前,未来的社会上将不会再出现见义勇为的人。

做好事,还要顾及后果。

就算是圣人……

恐怕也要三思而后行。

……

晋城法院。

第二刑事审判庭。

秦牧慷慨激昂的声音,回荡在法庭之上。

“你放屁!”

“你别试图偷换概念,我……我我说的明明是你们没有注意方法,才把我儿子逼死的!”

原告席上。

原翠莲涨红着脸,再次忍不住反驳了起来。

“我……我儿子天生胆子就小,被你们两个凶神恶煞的人追逐,情急之下,才会横穿马路!”

“律师都说了,你们这个事件构成了因果关系!”

“如果不是你们,惨剧根本不可能发生!”

她越说越气愤。

在心理认同的作用下,愈发觉得自己有道理。

而秦牧收回目光,重新看向了她。

冷冷说道:“那现在就说第三点,你所说的因果关系,根本不构成!”

这个案件的判定……

在刑法上,的确涉及了因果关系。

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要有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两者需要构成因果关系。

“在法定意义上,因果关系分为民法和刑法!”

“在民法上,因果关系指一定的人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而在这件案子里,我们追逐抢劫犯,没有违反任何民事义务。”

在司法的扩充解释里。

其实详细规定了民法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作为量刑和定罪的指导。

就比如说民法上,要求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原因……

必须要是消极的、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

而民事义务,包括法条上规定的、合同上规定的、道德层面约定俗成的等等。

这些条文颇为枯燥。

若是该行为是积极向上的,道德所鼓励的,便不可以简单将其定义为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

从民法上来说,这段因果关系,在民事上,是不支持的。

“按照民法,我们追逐的行为,理论上不会造成任何消极、违背道德的后果,因果关系自然不构成!”

秦牧深吸了一口气。

继续说道:“在刑法上,因果关系指的是人的社会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我想请问下原告方,我和梁成斌只是在街上跑步,这个行为可曾危害到了其他人?”

这一句反问。

再次把原翠莲说的哑口无言。

她完全没想到,对方的口才这么好。

才说到第三点,就把她起诉的内容驳斥了大半。

关键……

说的还都是她听不懂的。

“第四点,你说我们无忏悔之心,这点更是无稽之谈!”

秦牧没有停顿。

趁着势头,继续驳斥:“在事发之后,肇事司机华立,并未逃逸,当即拨打了110和120报警电话。”

“在事后,我们曾和警方积极沟通,配合定责。”

“毕竟事故发生了,谁都不想看到。”

“你口中的忏悔之心,只是你认为的忏悔,想要我们向你道歉,承认自己的错误。”

“但是……”

秦牧冷笑了一声:“我们本就没错,谈何忏悔?”

“我没有错,梁成斌也没有错,犯罪行为发生在眼前,我们做不到袖手旁观!”

“白雪兰没有错,她戴着金链子走在大街上,就算是招摇过市,也不能成为他人犯罪的理由!”

“华立更没有错,事故发生后,做了所有该做事!”

“在这个事件里,唯一有错的……只有你儿子!”

“真要忏悔的话,也是他在九泉之下,向我们忏悔!”

一字一句。

铿锵有力,飘荡在法庭上空。

在法庭上。

秦牧第一次展示出了锋芒,无情的驳斥了原翠莲的所有观点。

的确。

这个案子里,所有人都没有错。

唯一有错的……

就是原翠莲的儿子。

真要论因果关系的话……

若她儿子没有抢劫,便不会发生后续的所有事情。

“你……你你……我儿子都死了,你居然还要这么说他!”

而原翠莲听到这里,再也忍不住了。

面红耳赤的她,张牙舞爪,冲出了原告席。

就要朝着秦牧挠去。

时刻关注着现场状况的法警见状,立即上前,制止了原翠莲的行为。

“法庭之上,禁止打架斗殴!”

周全民冷着脸,盯着原翠莲,沉声警告了一句。

“但是他骂我儿子!”

原翠莲气得浑身发颤,大声反驳道。

周全民皱了皱眉头,判定道:“刚才是陈述环节,没有任何辱骂言论,属于正常观点阐述!”

在刑事诉讼中。

开庭之后,先是原告陈述起诉状以及事情经过。

再是被告反驳,说出自己不同的观点。

在这个环节结束后……

他们合议庭,将针对双方不同的观点,进行归纳。

将本案的关注度,聚集在这些焦点上。

后续的举证、质证、辩护环节,都是围绕着这些焦点来展开的。

这也是法庭诉讼和吵架最大的区别所在。

除了要讲究证据……

法庭诉讼,还需要围绕核心焦点,来驳斥对方。

而吵架则是吵到哪里就是哪里。

有时候可能离题十万八千里。

“被告方,请继续发言。”

在喝止了原翠莲后,周全民继续看向了秦牧。

态度公正。

没有掺杂丝毫感情色彩。

作为审判长。

他在法庭上,便是司法公正的化身。

不允许有任何感情偏向。

秦牧点了点头,继续开口:“现在说第五点!”

“派出所和我们同步过部分信息,你的儿子夏圆,在执行此次犯罪之前,曾经就有过偷盗、斗殴被拘留的相关案底。”

“你却在诉讼词上说,夏圆本性纯善,简直是颠倒黑白!”

这个消息。

是沈岛那边查询之后,告知他的。

因为他是事件的涉案人员,因此有权得知这些真相。

他们追逐的夏圆……

以前就曾经多次因为偷盗、斗殴,而遭遇过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

虽然时间不长,但在档案里……

却是清清楚楚记载着多次犯罪记录!

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

抢劫罪,一般判处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过案底的从重处罚。

夏圆这次的抢劫行为……

大概率要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第六点,关于赔偿问题。”

最后。

秦牧深吸了一口气,将己方的观点说了出来:“此次案件,我们四人集体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绝不进行任何赔偿!”

原翠莲除了要求他们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要求他们进行民事赔偿158万。

原本。

根据相关部门的认定,除白雪兰之外,他们每个人都要承担5%的民事责任。

换算成赔偿,大约是每人一万出头。

这也是原翠莲为什么恼羞成怒的原因。

而现在……

秦牧当庭宣称,他们这边,一分钱也不赔!

他提出的六个观点,每一个都是和原翠莲针锋相对的。

合议庭很快就双方的陈述情况,总结出了本案的焦点。

周全民沉声开口,归纳道:“经过原告、被告双方的陈述,现在本院总结一下本案四个焦点。”

“第一,原告方认为夏圆并非是抢劫犯,而被告方认为原告执行了抢劫行为,犯抢劫罪。”

“第二,原告方认为夏圆的死亡,和被告方四人有着因果关系,而被告方否认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原告认为对方行为有偏激失当之处,应承担刑事责任,而被告方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不该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原告方认为,被告方需承担民事责任,进行赔偿,而被告方认为该事件不该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的四个焦点,很快便被整理了出来。

“当事双方,对以上四个焦点,可还有要补充之处?”

随后。

周全民例行询问了一遍。

在确定了没有新的矛盾冲突观点补充后,沉声开口:“接下来,进入举证、质证环节。”

话音刚落。

原告席。

原翠莲的辩护律师站了出来,提交出了一系列的奖状、证书。

这些证书略微泛黄。

一看就有些年头。

“法官大人,各位审判员,这些是夏圆在读书时期得到的各种奖状、证书,从小学开始,他便一直品学兼优……”

在辩护律师的阐述中,夏圆抢劫的行为和平时有着很大的差别。

这个案件……

并不能简单的以抢劫罪处理。

并且。

还表示除了白雪兰的证词之外,并未有实际监控拍摄到夏圆抢劫的一幕。

证据链上,存在着漏洞。

因此不能简单的将夏圆判定为抢劫犯。

他们辩护的方向,也很明确,将抢劫犯的身份移除。

如此。

后续的官司就很好打了。

被告席上。

白雪兰听到对方颠倒黑白的辩护后,顿时气得说不出话来。

她当时被抢的地方……

的确没有任何监控,无法证实对方有抢劫她金项链的行为。

当时除了她,也没有其他人看到了她被抢的经过。

没有监控,也没有人证。

她没想到……

才刚开始,对方就抓住了这一点,发起了进攻。

“不要急。”

张玮安慰了她一句,立即站了出来。

列举出了事先准备好的证据。

“这里是事发之后,被抢金项链上的相关鉴定证书,以及我方当事人白雪兰脖子上勒痕的鉴定证书。”

“从鉴定证书里,可以得知,金项链存在我方当事人白雪兰以及夏圆的指纹。”

“当时金项链被强行拉断,脖子上产生的勒痕……”

张玮有条不紊,陈述着案件经过。

力求将对方抢劫罪坐实。

在没有监控和人证的情况下,定罪的确很难。

但不代表没办法。

法定上,是允许推定的。

比如说,金项链,为什么会被蛮力扯断?为什么会出现在夏圆手中?为什么上面会有夏圆的指纹等等……

这些推定证据只要充足,加上相关被害人的证词……

同样可以确定罪证!

很多人觉得,没有监控和人证就无法定罪的观点,其实是错误的。

只要存在无可辩驳的物证,即便打死不承认……

一样可以定罪!

当然。

完善的证据链,一般是包含了人证、物证、犯罪者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这些。

而这两份鉴定证书,还是秦牧在事情发生后……

提醒白雪兰去做的。

不然的话,面对对方辩护律师的这一招,他还真没有什么好的应对办法。

没有铁打的证据……

仅仅这个事件的认定,就要扯很久的皮。

“有个靠谱的队友,打起官司就是轻松……”

反驳完对方的举证后,张玮看了眼秦牧。

心中长呼了一口气。

不知为何。

他莫名有些心酸。

当刑事辩护律师……

实在是太容易碰到那些猪队友了。

毕竟刑事面前,自乱阵脚、自寻死路的被告真的非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