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7章 来都来了,那就一起送进去吧!(1 / 2)

精英律师事务所内,某位很刑的男人,正在给前来咨询的姜白普及网路水军方面的法律规定。

“网络水军是犯法的,这一点毋庸置疑。”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网络水军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造成不利影响和后果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了,这些不是重点,重点还是刑事责任。”

姜白眼睛一亮,“真能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罗大状喝了口绿茶,点头道:“当然可以,根据网络水军的常见业务来分析,他们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有三种。”

接着,他就把这三种刑事犯罪依次解释了一下。

第一种,盈利为目的,在网络上有偿提供发布虚假信息、或有偿提供删除信息等服务,比如在网购平台进行刷单、刷好评、删除差评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涉嫌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并没收财产。

第二种,在网络上发布负面贴文,以删帖为由,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种,在网络上散布或指使他人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会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网安部门在“净网”等专项行动中,对网络水军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展开过力度不小的侦查打击,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受“流量经济”、“粉丝经济”等因素影响,网络水军依旧是屡打不绝、屡禁不止。

他们通常活跃在电子商务网站、论坛、围脖等社交网络平台中,伪装成普通网民或消费者,通过发布、回复和传播博文等对正常用户产生影响,从而引导舆论。

对于网络水军来说,发帖删帖只是基本操作,控制舆论才是终极目的。

就比如几年前,某位练习时长两年半才出道的明星,发布了一条宣传新歌视频的围脖,转发数竟然超过了一个亿!

而当时围脖总用户也才三亿多。

相当于每三名围脖用户当中,就有一个人转发了这条内容。

这件事情的幕后就有网络水军的影子!

“没想到网络水军居然找到你的头上了……”

罗大状笑着摇了摇头。

姜白的脾气和行事作风,他还是很了解的。

果然,罗大状话音刚落,便见姜白一脸兴奋的搓起了手。

民事责任有什么意思,赔个钱道个歉?

这样的侵权成本太低了,根本不足以真正震慑那些不法分子。

就好比此前4S点修车黑幕,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砸车骗保,或者偷换汽车零部件等等?

一来是利润高,二来也是因为侵权成本低。

没被发现就大赚特赚,被发现了大不了退一赔三,不痛不痒。

可如果追究的不是民事责任,而是刑事责任,你看他们还敢不敢这么肆无忌惮!

“这些水军在评论区故意带节奏,起哄闹事,引导舆论,造成网络秩序严重混乱,寻衅滋事罪应该是没跑了。”姜白摩挲着下巴说道。

“小了,格局小了。”罗大状笑着摇了摇头。

“怎么说?”

“他们在你这件事情上,可能只涉嫌寻衅滋事罪,可是你要知道,网络水军不是一锤子买卖,在你之前,他们难道都在喝西北风吗?”

姜白连忙问道:“你的意思是,这伙水军在此之前肯定做过其他违法乱纪的事情?”

“这是肯定的,你可以深入挖掘一下,估摸着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这三个罪名都跑不了。”罗大状笑呵呵的说道。

“刑!”

姜白重重点头,紧接着又看向罗大状问道:“那雇佣网络水军的人刑不刑?”

“根据我国《网络侵权解释》中第15条内容: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换句话说,水军怎么刑,这个雇水军的人就怎么刑。”

听了罗大状的解释,姜白彻底通透了。

要么不干,要干肯定得干票大的。

网络水军是吧?

带节奏是吧?

引导舆论是吧?

搞刑违役术是吧?

刑!挺牢拷的!

……

回到家里之后,姜白就开始收集证据了。

短短几个小时内,老马锐评那条《千万网红追人致死……》的视频,已经获得了两百多万的点赞,评论数也有大几十万!

直接就干上了逗音热搜第三。

当然,这数据里面其中有多少水分那就不得而知了。

评论区可谓群魔乱舞,乌烟瘴气,刀光剑影,战况激烈。